1.算法中的算,包括计算和算计两部分。
1.1计算是逻辑的,而逻辑就是推理。
1.1.1推理是有规则的。
1.1.2规则一般不会变化,但变化却是一种规则。
1.1.3规则是产生式的,属于自动化范畴。
1.1.4自动化的本质就是计算的逻辑规则推理,包括与或非及其各种组合。
1.1.5人工智能的物理基础就是数字化与或非逻辑及其各种组合计算(尽管也会涉及到一些非线性统计概率计算)。
1.1.6人工智能是自动化领域的一部分。
1.2算计是非逻辑的,而非逻辑不是推理。
1.2.1非逻辑不按推理程序进行。
1.2.2算计穿透着各个推理领域的部分。
1.2.3这种启发式跨域的能力与感性有关。
1.2.4感性是生产式的,属于智能化范畴。
1.2.5智能化的核心就是算计的非逻辑非规则跨域性感知,包括与或非及其各种组合及其之外的洞察。
1.2.6自动化是智能化领域的一部分。
2.算法中的法,是算计的算计。
2.1法中包括具身性和反身性(详见本微信公众号昨日微文)。
2.1.1具身性使用耦合和涌现等概念解释认知过程,而不必要假设一个“表征”的概念。
2.1.2反身性即认识可以产生认识,行为可以生产行为。
2.1.3画里的留白、话外的留白都是法,其它部分是算。
2.2法不是计算
2.2.1法不是计算的法则,是算计的法则。
2.2.2计算的法则有情境,算计的法则无情境。
2.2.3人工智能有封闭性,智能没有封闭性。
2.3算法中法大于算
2.3.1法不是事实,而是价值。
2.3.2事实适用于推算,价值适合觉察。
2.3.3法可以反事实推理,也可以反价值推理,还可以跨域(非)推理。
2.3.4算在下,自下而上,产生式,有理有据。
2.3.5法在上,自上而下,启发式,通情达理。
2.3.6法能看到远处,算能看到近处。
2.3.7人擅长法,机优于算。
无法无算,无人无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