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发布时间】:2012-03-28 17:51:51
【问题描述】:
我想了解在软件良好实践方面在超类和子类中使用 setter 和 getter 的想法。 根据您的经验,以下哪种方法是合适的,并且还能促进良好的软件可重用性:
- 在超类中声明一个受保护的实例变量并让子类使用它们。
- 在超类中用公共getter方法声明私有实例变量,让子类继承父类的getter方法。
【问题讨论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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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问题被问了很多次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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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 3. 私有实例 + 受保护的 getter/setter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