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发布时间】:2011-02-09 12:09:06
【问题描述】:
当我为我的业务对象编写公共事件时,除了附加特定参数之外,我已经习惯了始终将实例作为“sender as Object”传递的习惯。我现在才问自己为什么我不指定类?
所以对于有更多经验的你来说; 您是否曾在事件中将不同的类作为发送者传递?如果是这样,您的决策标准是什么时候可以/不可以?
【问题讨论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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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不得不问“我为什么不”,你真的不应该这样做。关于如何创建事件签名的指南的设计是有原因的。至少在决定偏离它们之前阅读这些原因,因为你可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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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一想:如果稍后您认为您的事件适合其他地方,并且您想从代码中的另一个点提出它怎么办。它会是同一个发件人类吗?如果您指定发件人的类型,则不会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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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Lasse:我也可以问“我为什么要这样做?”。我不知道这是一个指导方针,我不是专业程序员。仍然有一个准则,我想知道违反该准则是否常见或非常罕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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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Felipe:我从来没有在不同的发送者类之间共享一个事件。但也许这是我可以学习并从中受益的做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