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发布时间】:2019-10-06 10:52:28
【问题描述】:
RFC4329 和 IANA 表示它是 application/javascript,而 text/javascript 已过时。然而,HTML 标准(WHATWG)规定服务器应该使用text/javascript 而不是其他过时的类型。
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?我们应该为 javascripts 使用什么正确的 MIME 类型?这是否意味着 Web 服务器应该使用 text/javascript 来处理本应由浏览器运行的脚本,而在其他情况下使用 application/javascript(例如,用于下载 js 文件)?
【问题讨论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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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知道有几个类似的问题,但没有一个提供关于标准冲突的解释和答案,这就是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。
标签: javascript browser mi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