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发布时间】:2014-04-15 21:26:31
【问题描述】:
两个 GPL 项目应该如何合并?
场景:有 GPL 项目 A 和项目 B 具有相同的许可证,版本 2 或 3(以及不同的作者,在相应的 COPYING 文件中提到)。项目 B 建立在项目 A 之上(包括 A 的标头并链接到其二进制文件)。现在项目 B 被部分重构并并入 A。(项目 B 已停止)
问题:
- 是否必须以不同于“A”的名称发布 (A+B)?
- 项目A中的COPYING文件是否应该参考B的COPYING文件 或者只是更新A的COPYING文件中的作者列表的正确方法?
- 除了 1. 和 2. 之外还需要其他操作吗?
【问题讨论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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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问题似乎是题外话,因为它是关于法律的东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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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Flexo:引用:“软件开发独有的实用、可回答的问题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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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事务只能由法律专业人士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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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Flexo 我应该重新表述问题(如何),还是要将堆栈溢出的所有其他 GPL 许可问题标记为题外话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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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不认为您实质上是在问“什么能让我的法律团队满意”的问题是热门话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