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问题标题】:Using DTO as Data Contract使用 DTO 作为数据契约
【发布时间】:2012-08-17 08:06:49
【问题描述】:

我只是在想,与其为我们的服务层使用一组单独的数据协定程序集,不如将 DTO 程序集用作数据协定,对 [Data contract] 和 [KnownType] 等属性进行必要的更改。换句话说,当我们将 DTO 用作数据合同时,我们有什么困难/缺点(当然需要对 DTO 进行必要的修改)。 如果您能就此提供您的观点,将会很有帮助。提前致谢。

【问题讨论】:

    标签: design-patterns architecture entity dto datacontract


    【解决方案1】:

    我认为从服务层公开 DTO 是对 DTO 的合理使用。

    缺点?由于您已经拥有域模型,因此您正在增加复杂性。

    使用像 AutoMapperValueInjector 这样的映射框架可以减少这个问题。

    【讨论】:

    • 谢谢乔,我同意你的观点,我确实看到了你的观点。只是想成为魔鬼的拥护者,这样以后我就不必改变设计了。但在我的领域模型中,我可能有一个复杂的类结构,这在 App 层是必需的,但在表示层可能不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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