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问题标题】:Type vs. class as dummy arguments类型与类作为虚拟参数
【发布时间】:2017-04-12 20:10:05
【问题描述】:

First) 如果你知道如果你使用 type() 而不是 class() 传递给过程的类型不会被扩展

有性能差异吗?

下一步) 在类型绑定过程的情况下,passed object dummy argument 是否应该总是用 class() 声明而不是类型()

最后,在这个传递的对象的情况下,intent 属性应该被显式分配还是假定? intent(in) 还是 intent(inout)

【问题讨论】:

  • 您通常应该在每个帖子中只问一个问题。它们是相连的,但又足够重要,因此它们可以分开。

标签: fortran


【解决方案1】:
  1. 如果类型不可扩展,我将使用 type 虚拟参数。使用非多态类型要简单得多,也可以更快。当然,除非你需要类型绑定过程,因为:

  2. 是的,这是一项要求。类型绑定过程要求传递的参数是多态的 (class)。

  3. 您不应隐含地假设任何意图。最好明确设置正确的意图。这两种组合在不同的程序中都可能有意义。

【讨论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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