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发布时间】:2018-09-29 04:10:03
【问题描述】:
请有人向我解释一下这个特殊事实背后的逻辑(不是行为本身,而是逻辑),即我认为只能通过继承允许访问受保护的类成员(包括方法和字段),即通过子类型的引用– 而不是通过声明受保护成员的父类型的引用 – 如果子类位于不同的包中?
如果父类和子类都在同一个包中,是否也只允许通过继承调用选项?
还有为什么不允许从不同的继承树 (C) 访问 A 对另一个类 (B) 的受保护方法?
【问题讨论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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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码值一千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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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j.seashell 我不同意这是重复的。这个问题主要是关于“为什么”,
protected背后的逻辑。
标签: java protected access-modifier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