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发布时间】:2010-11-03 05:10:42
【问题描述】:
如果我们定义一个具有纯虚析构函数的抽象类,为什么我们必须在抽象类中定义析构函数?
【问题讨论】:
如果我们定义一个具有纯虚析构函数的抽象类,为什么我们必须在抽象类中定义析构函数?
【问题讨论】:
基类的析构函数必须在对象被销毁时调用,所以它需要一个定义。
【讨论】:
正如 Jesse 所指出的,继承的析构函数总是会被调用(编译器会为您调用它们,但无法覆盖此行为),因此虚拟析构函数必须具有实现是理所当然的。那么如果纯虚析构函数必须有一个实现,那么纯虚析构函数和常规虚析构函数有什么区别呢?如果您的抽象类只声明了虚析构函数而没有其他纯虚方法,则将析构函数设为纯将阻止某人实例化抽象类。
【讨论】:
因为标准是这样说的:
12.4.7 析构函数可以声明为虚拟(10.3)或纯虚拟(10.4);如果在程序中创建了该类或任何派生类的任何对象,则应定义析构函数。
这样做的原因是它在派生类的对象被销毁时显式调用。
另请参阅我上一个问题的答案: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is it advantageous to give an implementation of a pure virtual function?
【讨论】:
只有虚拟 dtor 可以声明为纯的。但是,由于您添加了声明,因此您必须实现 dtor 的主体。如前所述,析构函数调用其父 dtor,直至继承链。
【讨论】: